(三)有不少于等级规定的企业自有资金(不含银行贷款)。
(四)有符合财政、建设银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第六条 新组建综合开发公司,须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房管局审查合格,划定资质等级后,持市房管局发给的批准文件和市建设委员会或建设部发给的资质等级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开展开发、经营业务。
第七条 新组建的综合开发公司在向市房管局提交开办企业资质审查申请报告时,应填报“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申报表”,并呈交下列文件的副本(或影印件):
(一)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任命或聘任的公司经理任命书;
(二)公司人员名单和有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证书或证明材料;
(三)公司自有资金证明文件;
(四)公司的管理章程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 综合开发公司的发展数量应与本市的城市建设规模和房地产市场容量相适应。凡业务与城市综合开发不对口的单位不得跨行业组建公司。已批认开业的公司不得设置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或子公司,也不得再另行投资与未经批准从事综合开发业务的单位联合组建公司。
第三章 公司等级评定
第九条 本市综合开发公司按其资质条件和实际开发能力分为三个等级。
第十条 一级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自有流动资金1000万元以上(包括1000万元);
(二)固定职工人数100人以上(包括100人);
(三)有职称的技术人员50人以上(包括5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比例,不得少于20人;
(四)设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总工程师,设有经济师以上职称的总经济师,设有会计师以上职的总会计师、技术、经济、统计、财务等各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综合开发的经历:
(六)独立承担过一个建筑面积为3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三个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的建设任务,并已竣工交付使用。公司连续4年建筑合格品率达100%,无重大事故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