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开展电梯及移动式起重机登记建档工作的通知
(京劳保发字[1989]434号 1989年12月30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及有关中央在京单位:
根据北京市劳动局京劳发字(1989)42号《关于印发〈
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精神,从1990年1月1日起对电梯类和移动式起重机械进行登记建档工作。本次建档的范围是所有载人(包括司机)的电梯、升降机和额定起重量在一吨以上的汽车、履带式、轮胎式、轨道式起重机械。现将《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登记卡片》及《填表说明》一并发给你们,请组织执行。同时提出以下要求:
1、电梯类和移动式起重机的登记建档系一项技术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因此,各单位领导要亲自抓,认真落实方案,安排好进度计划,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
2、市属单位的登记工作由主管局负责;区、县属单位登记工作由区、县劳动局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登记工作由单位所在区、县劳动局负责。
3、请各局、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局将填好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每台一份)、《起重机械登记卡片》(每台三份)报“北京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