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科技成果推广的年度计划项目,主要从国家重点推广项目、省成果推广规划项目中选择。省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有关的主管部门和地、州长、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推荐。
第八条 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定期向计划下达部门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第九条 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完成后,由计划下达部门组织、主持验收或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主持验收。
对计划项目中专业性较强的科技成果,经国家或省授权的专业检测单位或质量监督检验单位检测,验收资料齐全,可视为通过验收。
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组织验收单位发给验收证书。
第十条 科技成果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成果,可按国家和本省科技成果鉴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在推广计划项目所需经费,主要靠项目承担单位组织贷款、自筹及其他渠道解决,国家投入的部分,以有偿使用为主。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所需原材料和物资,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物资部门应予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 各级计划、财政、银行、税务、物价等部门,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应予扶植。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的有偿转让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专利技术的有偿转让,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对推广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