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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南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湖南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1990]4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0年一月十日

湖南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促进生产技术进步,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包括应用技术成果、有推广应用价值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和科学理论成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领导,把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纳入国民收入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和健全科技成果推广体系,发展科技成果推广事业。
  第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本行政区的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科技成果推广规划及年度计划,会同计划部门下达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本行政区内各部门的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四)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引进和推广本行政区需要的重大科技成果;
  (五)组织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验收工作;
  (六)开展重大科技成果的示范推广、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交流科技成果推广信息;
  (七)总结交流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组织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编制本部门的科技成果推广规划及年度计划,实施国家和省下达的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
  第六条 凡属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技术先进,性能可靠工艺可行,效益显著,应用广泛,对环境无严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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