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湖南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1990]4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0年一月十日
湖南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促进生产技术进步,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包括应用技术成果、有推广应用价值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和科学理论成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领导,把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纳入国民收入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和健全科技成果推广体系,发展科技成果推广事业。
第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本行政区的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科技成果推广规划及年度计划,会同计划部门下达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本行政区内各部门的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四)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引进和推广本行政区需要的重大科技成果;
(五)组织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验收工作;
(六)开展重大科技成果的示范推广、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交流科技成果推广信息;
(七)总结交流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组织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编制本部门的科技成果推广规划及年度计划,实施国家和省下达的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
第六条 凡属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技术先进,性能可靠工艺可行,效益显著,应用广泛,对环境无严重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