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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使用带征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使用带征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地[1990]29号 1990年5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8号令发布的《
上海市带征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
十七条
规定:“临时使用带征土地的单位的土地使用税,按《
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规定办理”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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