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
许可证和购买统一收费票据的补充规定
(1989年11月17日 京财综(1989)2038号)
中央驻京各单位、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务院在京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及票证管理的通知》,现就办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及统一收费票据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凡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须凭国家物价局印发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或国务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于今年年底前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持上述文件,于今年年底前到所在地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所属在京单位,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于一九八九年年底前到所在地区、县财政局购买行政性、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凡过去自制和自行购买的收费票据可延期使用到一九八九年底,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使用统一新票据。
二、市属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未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购买统一收费票据的,一律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一日起停止收费。需要补办《收费许可证》的,应先到物价部门办理发证手续,凭《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购买统一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