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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报刊管理暂行规定

  (三)印制非营利性的资料汇编、集纳材料,省、地级机关的,分别由省新闻出版局和省科委审批,并由省新闻出版局发给准印证;各县的,分别由地、州(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科委审批,由地、州(市)新闻出版(文化管理)部门发给准印证,并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
  报刊出版增刊,其宗旨、开本和发行范围应当与正刊一致。
  第六条 内部报刊登记证、内部资料准印证,由省新闻出版局统一制发。登记证可在有效期内连续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内部资料准印证,只能一次性使用。
  已登记的报刊,如需停刊,应向原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向省新闻出版局交回登记证。停刊后复刊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领证后半年内不能出刊的,由省新闻出版局吊销登记证。
  第七条 省新闻出版局是报刊规划和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对报刊编采、印刷、发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报刊社的主管部门应对本系统内报刊的办报办刊方向、内容及内部建设加强管理和领导。
  第八条 出版发行报刊,应在每期报头、期刊封底右下角显著位置载明主办、印刷单位,发行范围,主编姓名,出版日期,登记证全称、号码,正式报刊还应载明定价,在出版当日向发证机关和省新闻出版局分别邮寄、投送样报、样刊和资料。
  第九条 正式报刊应按批准的名称、办刊宗旨、开张(本)和发行范围、对象等出版发行。内部报刊、集纳资料,按核定的范围、对象控制发行,不准超过规定的范围发行,不准定价出售(可适当收取工本费)和刊登广告,不允许公开征订、陈列,不准向外国人提供和出口。出版印件应按限定的发行范围,分别标明“公开发行”、“内部发行”、“限国内发行”等字样。
  第十条 报刊以转载、摘编等形式使用其他报刊作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凡未放开价格的报刊定价,由主办报刊的单位报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省物价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不准自行定价和加价出售。
  第十二条 加强记者证的发放和管理,记者证由省新闻出版局按照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规定统一制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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