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报刊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1月16日 黔府[1990]3号)
第一条 为加强报刊管理,提高办报办刊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刊分正式报刊和内部报刊两类,凡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逐级审批,领取《报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为正式报刊;
用于指导本系统工作,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逐级审核批准,领取《内部报刊登记证》,编入“省内统一刊号”的报刊,为内部报刊。
非出版单位因工作、教学、科研需要,编印供本系统使用的资料汇编、集纳材料,为“内部印刷资料”。由省内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分级审核批准,发给一次性使用的《内部资料准印证》。
第三条 任何报刊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一)违反
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三)违反外交、军事纪律和民族、宗教政策;
(四)宣扬凶杀、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或教唆犯罪;
(五)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有损国家和公民利益。
第四条 创办报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办报办刊宗旨;
(二)有担负领导责任的上级主管部门及主办单位,并符合主办单位的专业职能范围和编辑方针;
(三)有合格的专职主编和一定数量、列入编制的编采人员;
(四)有固定的报刊名称、刊期、开张(本);
(五)有正当的经费来源和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承印和发行单位。
第五条 创办报刊(包括增刊、丛刊、扩版、更名等)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报刊性质,分别向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社科综合类)和科委(科技类)提供申请批准所需的证件,分级审批和归口管理。具体报批程序如下:
(一)创办正式报刊,应按报刊性质,分别逐级上报,属社科综合类的,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属科技类的,报省科委审核,国家科委批准,省新闻出版局备案。由省新闻出版局发给登记证。
(二)创办内部报刊,按报刊性质,分别由省新闻出版局和省科委审核、批准,由省新闻出版局发给登记证;地、州、市、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创办内部报刊,由地、州(市)新闻出版(文化管理)部门审核,分别报省新闻出版局和省科委批准,由省新闻出版局发给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