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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以税还贷和开发新产品减免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征免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以税还贷和开发新
产品减免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征免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地[1990]9号)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155号《关于以税还贷和开发新产品减免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征免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我局沪税地(1989)54号《关于以税还贷中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处理意见的通知》与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55号文有抵触应自一九九零年一月一日起停止执行。
  二、对因开发新产品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在财务处理上除按沪财企一(1987)169号文第2点规定执行外,如企业将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直接转入专项基金的,其同时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随同转入专项基金,专用于开发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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