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供销
合作总社转发两部一行关于供销社挂帐停息贷款到期后
如何处理的通知
(1990年5月10日 京财商[1990]692号)
各区县财政局,农业银行各区县支行,各区县供销社,市日用杂品公司:
现将商业部、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90)商财价联字第85号《关于
供销社挂帐停息贷款到期后如何处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提出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供销社,市、区公司挂帐停息金额,以一九九零年三月末银行实际挂帐停息贷款数额为准,再挂帐停息一年(见附表)。
二、为加快解决挂帐停息问题,经商定,自一九九零年四月一日起,以区县社、市、区公司为单位,挂帐金额在五万元以下的不再挂帐停息。
三、各单位挂帐停息贷款帐务处理仍按(87)京农银发字第232号、(87)供销(财)字366号通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