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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转发两部一行关于供销社挂帐停息贷款到期后如何处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供销
合作总社转发两部一行关于供销社挂帐停息贷款到期后
如何处理的通知
(1990年5月10日 京财商[1990]692号)


各区县财政局,农业银行各区县支行,各区县供销社,市日用杂品公司:
  现将商业部、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90)商财价联字第85号《关于供销社挂帐停息贷款到期后如何处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提出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供销社,市、区公司挂帐停息金额,以一九九零年三月末银行实际挂帐停息贷款数额为准,再挂帐停息一年(见附表)。
  二、为加快解决挂帐停息问题,经商定,自一九九零年四月一日起,以区县社、市、区公司为单位,挂帐金额在五万元以下的不再挂帐停息。
  三、各单位挂帐停息贷款帐务处理仍按(87)京农银发字第232号、(87)供销(财)字366号通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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