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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外贸企业计划生育宣传经费列支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废止和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外贸企业计划生育宣传经费列支问题的通知
(1990年5月14日 京财贸[1990]624号)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88)京计生委字第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外贸企业的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凡有关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等活动所需经费,经领导批准,可在“减亏(增盈)留用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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