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辽宁省建设系统法制工作总结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辽宁省建设系统法制工作总结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建发[1990]158号 1990年6月26日)


  为了调动全省建设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法制工作者的积极性,加快立法步伐,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建设法规体系,促进建设事业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省建委决定,从今年起,在全省建设系统开展法制工作评比活动,每年评选一次先进法制工作单位和先进法制工作者。
  一、评比范围
  省辖十四个市的建委、局(总公司)及其所属的执法部门和省建委直属有关执法单位,均属总结评比对象。
  二、评比条件
  (一)先进法制工作单位条件
  1、组织落实,机构健全。有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有专门的或兼管的法制工作部门或机构,并设有专职的与本单位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工作人员。把法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
  2、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制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本单位法制工作有条不紊,实现了制度化、程序化。
  3、编制了本单位法制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并有保证实施的具体措施,法制工作能适应本单位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4、能开展经常性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能组织本单位职工经常学习国家法律和规章,并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社会普法宣传,收到较明显效果。
  5、执法严肃认真,严格依法办事。执法人员清正廉洁,没有徇私枉法的行为发生。定期培训执法队伍,不断地提高队伍素质。
  6、能认真履行行政司法工作职责。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行政司法工作程序和制度健全,档案资料完备,办案质量较高。
  7、能认真搞好执法监督,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8、能坚持开展法制研究活动,研究成果显著,并对法制建设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二)先进法制工作者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熟悉与本行业有关的党的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热爱法制工作。
  2,能够刻苦学习有关法律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能起草或修改本部门的有关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3、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贯彻本单位领导及上级对法制工作的要求,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在本单位的法制工作中有较突出的贡献。
  4、执法中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格依法办事,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办实事,事迹突出。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