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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退离休干部再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三)到乡(镇)、街企业工作,其报酬由双方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的二倍。
  (四)承包企业的,承包收入可以为职工平均工资和奖金的二至三倍。
  (五)有突出贡献的,可以申报上级给予奖励。
  第九条 退离休干部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生产,进行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讲学、写作、翻译,以及从事各种小型便民服务项目的,按有关规定取得合理报酬。
  第十条 退离休干部再工作取得收入必须依法纳税。
  第十一条 退离休干部再工作享受聘用单位同工作岗位在职职工的奖励和福利待遇(不包括分房等)、工资性津贴,不得变相另外增加报酬。
  第十二条 退离休干部再工作期间,其劳动保护待遇由聘用单位负责;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工亡、致残等事故,以及因此造成的一切费用,由聘用单位处理和承担。
  第十三条 退离休干部按规定应聘到事业单位及乡(镇)、街企业工作,原单位照发其退休金和生活补贴,继续负责其医疗保健待遇。应聘到其它企业工作期间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待遇由聘用企业负责,解聘后由原单位恢复。经批准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原单位除发退休金及生活补贴外,停止其它待遇,从业终止后予以恢复。
  第十四条 退离休干部的科技成果符合国家和市政府奖励标准的,按有关规定申报奖励。干部退离后做出特殊贡献受到市政府命名表彰的,按有关规定调整退休费标准。

第四章 再工作的管理

  第十五条 聘用退离休干部实行计划管理。党政群机关不得聘用退离休干部;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聘用退离休干部到定编岗位的,要占单位编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不占编制,但要实行计划管理。事业单位聘用退离休人员计划由人事部门审批下达;企业单位聘用退离休人员计划由劳动部门审批下达。
  第十六条 聘用退离休干部与再工作,须由本人申请,经原单位同意,由聘用单位持退离休人员计划审批手续及与本人签订的聘用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属于聘用到企事业单位管理技术岗位的,到市、县(区)人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属于聘用到各种工人岗位的,到劳动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从事各种个体经营活动的,在征得原单位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退离休科技人员受聘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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