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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文化局转发财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发布《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文化局转发财政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发布《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
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1年2月8日 京财工[1991]101号)


市财政五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区县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
  为了支持和鼓励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并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现将财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90)财文字第101号《关于发布<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各项收入,均应作为本企业的收入,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从1991年1月1日起,有条件的企业可单独设立账簿进行内部核算,其利润并入本企业的利润总额,按规定缴纳所得税。今后,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项目在财务上均应作为非独立核算处理,不得在银行设立结算账户。凡已经另设银行账户的应予纠正。
  二、根据“暂行办法”第六条税后留利核定四项基金问题,结合本市情况,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均已实行经济效益与工资总额挂钩,不再从留利中提取奖励基金,只核定三项基金,其比例仍应执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核定的二步利改税方案中的留利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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