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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2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2日)废止

沈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沈政发[1990]48号 1990年6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素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不断得到更新、扩展和加深,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和创造能力。
  第三条 继续教育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发展科学技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第四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对象、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五条 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级各类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管理人员);重点是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业务骨干和学术带头人。
  第六条 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根据长远发展和近期工作需要以及专业技术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的实际情况确定。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学习和掌握本专业、本学科的最新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把握其发展动向,成为本行业的业务专家和学术带头人。
  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培养独立解决复杂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成为本单位的专业技术骨干。
  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进行专业技术知识学习,掌握科学工作方法,加强实际技能锻炼,培养独立工作能力。
  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主要是熟悉本岗位的专业技术知识,进行基本技能训练,在专业技术知识、基本技能、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等方面得到提高。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以参加本单位、本系统组织的进修培训和自学为主,也可按本单位统一安排,通过以下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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