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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关于支持城近郊区及郊区县城破旧危房改造几项政策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关于支持城近郊区及郊区县城
破旧危房改造几项政策措施的通知
(1991年1月17日 京计基字[1991]41号)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区破旧危房改造的决定,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争取在今后10年内基本解决城近郊区居民居住危房问题,市计委决定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全力予以支持,并拟定了6条政策措施,经市领导批准,现通知各单位贯彻执行。
  1.要将城近郊区和郊区县城破旧危房改造的方针政策和奋斗目标列入市、区县“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分步实施。
  2.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审批速度。对破旧危房改造项目本着既不违反基建程序,又简化手续的原则,将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两道审批程序合并一次审批。经过市政府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审查同意的破旧危房改造小区,在接到区县计委上报的设计任务书后三周内市计委会同市建委办完审批手续。
  3.今后在安排各开发公司房屋开发年度计划时,要切实贯彻市政府提出的新区开发与城内破旧危房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安排房屋开发年度计划时,要优先考虑安排破旧危房改造计划,并统筹安排市政基础设施等重点、重要工程拆迁用房的建设计划。
  4.在编制下达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时,要把破旧危房改造作为重点予以安排,在投资规模指标上予以保证。凡具备开工条件的破旧危房改造小区,各区县申请列入年度建设计划时,随报随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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