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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之前实现的“三税”如何征收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之前
实现的“三税”如何征收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鲁税三[1990]71号 1990年8月16日)


各市、地区税务局:
  国务院令第6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省局已以鲁税三(90)60号转发各地执行。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之前实现的“三税”,如何征收教育费附加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局,明确如下:对纳税人一九九0年八月一日以前实现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款,在八月一日以后征收入库的,仍按1%的附加率征收教育费附加;只对纳税人八月一日以后实现的“三税”税款,按2%附加率征收教育费附加。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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