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耕地保养实施办法
(淄政发[1991]31号 1991年3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农田地力,保障我市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地发展,根据《
山东省耕地保养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耕地及耕地使用者。
第三条 耕地保养是农田基本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耕地使用者的义务。耕地使用者必须坚持用地与养地相结合、产出与投入并重的原则,严禁对耕地只用不养,重产出轻投入的掠夺性经营。
第四条 耕地使用者应根据自身承包耕地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养耕地、提高地力。
第五条 市、区县农业局是我市耕地保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耕地保养内容和措施
第六条 耕地保养的内容主要指:平整土地,修堰保土,精耕细作,科学合理地增施肥料,改良土壤,加厚活上层,改善土壤理化性状,提高耕地地力。
第七条 改良土壤、培肥地力的措施主要有:
一、农户及耕地使用单位应建好栏圈、厕所、于灰库、沤肥池、积肥场等积肥设施,搞好人粪尿管理,积极养畜积肥,增施有机肥料。优质农家肥(指有机质含量大于或等于5%)的使用量,平原地每亩不得少于二千公斤,丘陵薄地不得少于一千五百公斤。
二、进一步推广秸秆还田和过腹还田。
三、因地制宜地发展绿肥,饲草作物。
四、深耕,打破犁底层,加厚活上层,改善土壤物理性状。
五、加强梯田建设,修堰保土。
六、配方施肥,协调土壤化学性状。
七、当地政府及农业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扶持耕地使用者培肥地力,并提供有关服务。
第八条 区县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采取措施,结合市容与卫生管理,组织粪肥下乡,要建立或恢复粪肥积造、管理、送肥的专业力量,充分利用城市垃圾和粪肥,支援农业生产。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耕地的环境保护,严禁向农田排放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耕地使用者要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防止土壤受到污染。农业部门要定期监测耕地的污染情况,治理和防止耕地土壤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