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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章处罚暂行规定

甘肃省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章处罚暂行规定
(1991年4月16日)

  第一条 为维护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省养公路以外的县乡道路以及村镇、田间、场院从事农机驾驶、操作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及有关农机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均属农机违章。
  第三条 本规定在当地农机主管部门领导下,由农机监理部门贯彻执行。
  第四条 违章处罚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违章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罚。违章造成事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 怂恿、迫使、指挥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章的,除处罚直接违章者外,对怂恿、迫使、指挥者要加重处罚。
  第六条 违章涉及双方、多方责任的,按违章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章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七条 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一百元以下,加重或合并罚款,不超过二百元;
  (三)吊扣驾驶、操作证:分为一个月以下、二个月至三个月、四个月至六个月三种;
  (四)吊销驾驶、操作证。
  第八条 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号牌损破、字迹不清或不按规定位置悬挂的;
  (二)驾驶证、实习驾驶证、操作证、行驶执照损坏或字迹不清的;
  (三)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不携带驾驶证(或实习驾驶证、操作证)、行驶执照的;
  (四)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吸烟、饮食或其他妨碍安全行驶作业的;
  (五)不选择适当位置停放机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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