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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征收林业开发建设基金实施细则

抚顺市征收林业开发建设基金实施细则
(抚政发[1990]102号 1990年7月1日)

  第一条 为加速抚顺地区林业建设,提高森林覆被率,改善生态环境,根据《辽宁省征收林业开发建设基金暂行办法》结合抚顺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的一切采矿工业企业,造纸工业企业,药材、蚕茧收购企业和个体户;征占用林地、利用林地栽参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市、县(区)林业基金征收部门交纳林业开发建设基金。
  第三条 林业开发建设基金,必须用于发展林业,专款专用,其征收和使用实行全市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第四条 各级财政、林业部门应与银行、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林业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林业开发建设基金按如下范围和标准征收:
  1、开采黄金、白银矿石及其它珍贵矿石每吨三角,铜、铅、锌、钼、铁、硫化铁、锰等矿石每吨一角;
  2、开采菱镁石、硼矿石、滑石每吨二角,石灰石、硅石、铸石、蛭石、油母页岩、粘土每吨一角,大理石及杂石等每立方米一角,花岗岩每立方米五分,煤炭每吨五分;
  3、采掘砂石在林业用地取土每立方米一角五分;
  4、造纸厂生产纸浆耗用木材每立方米四元;
  5、蚕茧收购企业和个体收购者按收购总额的0.8%交纳;
  6、药材收购经营企业和个体收购者(包括直接收购药材的生产企业)按收购中草药材(不含从省外收购的药材)的收购额交纳0.5%;
  7、征用宜林荒山每亩一百至三百元,征用有林地每亩三百至五百元;
  8、在国家规划的宜林地中的荒山、荒坡栽参的每亩三十元,在灌木林地中栽参的每亩一百元,在皆伐、皆改迹地中栽参的每亩二百元。
  第六条 采矿、造纸企业交纳的林业开发建设基金可计入成本;药材、蚕茧收购企业或个人可计入商品流通费。
  第七条 林业开发建设基金由市、县(区)林业基金征收管理站代征,其中新抚、望花、露天区内企业由市林业基金征收管理站直接征收,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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