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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十条 具备旅游价值的保护区,在确保不损害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经国家林业部或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划定范围内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旅游活动。
  第十一条 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施工时不得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严禁在保护区内兴建污染自然环境的项目和设施,已建成的应限期治理或搬迁。
  第十二条 保护区的防火工程及防止自然灾害的其他各项工程,由其主管的林业部门统一规划,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火灾及其他灾害的救护活动,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指挥。
  第十三条 保护区可设立林业公安派出所或配备林业公安特派员。林业公安派出所或林业公安特派员行政上受保护区管理机构领导,业务上受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其主要任务是保护自然资源和国家财产,维护当地治安,依法查处破坏自然资源的刑事、治安案件等。
  第十四条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保护和发展自然资源、拯救濒危物种成绩显著的;
  (二)长期从事自然保护管理工作,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
  (三)在自然资源调查、科学研究以及在保护区的规划、设计、建设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四)模范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同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成绩显著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进入保护区进行旅游、科研、参观、考察、实习、摄影、登山等活动地;
  (二)擅自在保护区内采挖药材、采集标本和种苗、开山炸石、 开采矿藏、开荒垦殖、狩猎、毁巢取蛋、伐木、放牧、投毒及其活动的;
  (三)擅自在保护区进行工程建设的;
  (四)破坏保护区设施、毁坏科研设备或擅自移动界标的;
  (五)捕杀、盗窃国家保护的珍稀动植物的。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执行。罚款交地方财政。由林业主管部门或以林业主管部门为主查获的投机倒把等案件所依法没收的木、竹变价款,按规定留归保护区做育林基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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