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各级保护区的设立必须按统一规划进行,其设立方案在报经批准时,应抄送环保、土地管理等部门。
  第六条 各级保护区均应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负责实施保护区公约及各项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三)根据林业长远规划、建区目的、自然资源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等,组织编制并负责实施保护区总体规划;
  (四)联合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开展对珍稀动、植物的生态观察、研究以及引种驯化等项工作;
  (五)具体做好火灾的预防、扑救及受灾野生动、植物的救护工作;
  (六)建立健全自然资源档案,掌握资源动态变化情况;
  (七)在搞好自然保护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多种经营,改善职工生活,减轻财政负担。
  保护区管理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保护区管理检查证件。检查证件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各级保护区,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颁发山林权证,确定区界和面积。对保护区范围界限存有争议的,由保护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历史和现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山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在保护区内,应划分核心区(或核心保护点)和实验区。
  核心区(或核心保护点),是保护区原生性生态系统的典型区域或野生动植物物种生存、繁衍相对集中的地域,只供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人员进行观察研究活动。核心区内严禁采伐、狩猎、垦殖、放牧、投毒、采集、毁巢取蛋、旅游、开采矿藏等,严禁进行工程建设和从事其他有碍自然资源及其他环境管理的活动。
  实验区,是保护区内开展科研、生产、教学、旅游等活动的区域。实验区的管理、经营方案由保护区管理机构制定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凡进入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考察、拍摄影片等活动的,应事先征得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进入国家级和省级保护区从事上述活动的,还应报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