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3日)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1990年7月17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建立保护区:
(一)典型的暖温带落叶阔叶林,亚热带落叶、常绿阔叶林和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
(二)植物或动物物种集中分布或栖息繁殖地域;
(三)珍贵稀有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野生动物植物物种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
第四条 建立保护区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证保护对象系统、完整;
(二)保证保护对象所必需的生存环境和生活范围;
(三)避开山林权属争议区和森林采伐区,实在无法避开的,应事先妥善调处解决;
(四)符合国家的长远利益,有利于当地经济建设以及群众生产生活。
第五条 保护区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或县(市)级。
国家级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设立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林业部或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省级保护区,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市人民政府(行署)提出设立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林业部备案。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市(行署)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地、市级或县(市)级保护区,由地、市或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设立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地、市级保护区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县(市)级保护区由所在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在业务上予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