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济南市关于在市区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制度的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翟永
一九九0年十二月四日
济南市关于在市区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市区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开展,促进城市绿化美化,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
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开始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制度。
第三条 市绿化委员会城市绿化办公室统一印制和颁发义务植树登记卡。各区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驻区单位义务植树登记卡的登记、核实和汇总上报工作。
第四条 市绿化委员会城市绿化办公室应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统一编制义务植树计划,在颁发义务植树登记卡的同时,向各区绿化委员会下达义务植树任务,由各区绿化委员会将义务植树任务分配到各街道办事处(镇),各街道办事处(镇)分别将义务植树任务落实到辖区内的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业户。
第五条 本市市区公民,男十八至六十周岁,女十八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三至五株或承担相应的绿化任务。
第六条 凡有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填写义务植树登记卡,并认真履行植树义务。
第七条 市绿化委员会城市绿化办公室根据各区义务植树登记卡人数,安排70%的人力用于市区统一组织的义务植树任务,30%的人力用于各单位庭院绿化和管护任务。
第八条 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应做到包栽、包活。当年植树成活率不得低于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