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报送劳动行政处罚统计报表的通知
(京劳法发字[1990]448号 1990年12月25日)
各区、县劳动局:
为了加强劳动行政执法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市政府发布的《
北京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1990年第35号令)的规定,就劳动行政执法处罚统计、报送工作做如下通知:
一、区、县劳动局在行使行政执法处罚权时,应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和“谁处罚,谁报告”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统计报告制度。并应将此项工作专门落实,保证统计报告及时,准确。
二、行政处罚统计报告实行旬报和月报。旬报(每月逢1,即1日,11日,21日),应将议定报告日前一旬的行政处罚统计情况电话报告;月报,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行政处罚情况汇总,填写《违法违章行政处罚情况月报表》上报。
三、行政处罚统计按下列顺序报表
1.具体执行行政处罚的区、县劳动局职能科室,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分别向本局办公室和市劳动局的对口职能处室报表。
2.区、县劳动局办公室汇总本局的各类行政处罚统计报表,向市劳动局法制处报表。
3.市劳动局各职能处室将各区、县劳动局对口上报的专类专项行政处罚统计报表和本处室执行的行政处罚情况汇总后,向局法制处报表。
4.市劳动局法制处汇总全市劳动行政处罚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四、行政处罚统计、报送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违法违章行政处罚情况月报表》应按照填表说明严格填写,不得漏报、不报、瞒报、误报。
五、行政处罚统计,报送工作从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违法违章行政处罚情况月报表》填表说明
一、《违法违章行政处罚情况月报表》(以下简称《处罚月报》)是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和“谁处罚,谁报告”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汇总报表。
二、《处罚月报》报表顺序:
1.具体执行行政处罚的区、县劳动局职能科室,分别向本局办公室和市劳动局的对口职能处室报表(见图)。
2.区、县劳动局办公室汇总本局各类行政处罚统计报表,向市劳动局法制处报表(见图)。
3.市劳动局各职能处室汇总对口上报的专类专项行政处罚报表和本处室执行的行政处罚情况,向局法制处报表(见图)。
4.市劳动局法制处汇总全市劳动行政处罚情况,向市政府报告(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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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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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劳动局法制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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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劳动局办公室| |市劳动局各职能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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