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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明确规定限制出口的以外,免征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九条 凡使用太原市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给予优惠。其收费标准,市区每年每平方米为三至五十元,郊区每年每平方米为一至三十元;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缴土地使用费五年。具体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外经领导组审定后,土地部门具体办理。
  第十条 外商在太原市投资举办的生产和经营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本市规定征收的其它各项费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市外经领导组审定,酌情予以减免。
  第十一条 外商在太原市投资举办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等内部管理问题,政府部门不予干涉。凡属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人员,由企业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要的职工,经市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可在本市择优录用。所需技术管理专门人才,可在本市在职人员中招聘。应聘人员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对此应予支持,如有争议,由市劳动人事部门裁决。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如需从外地聘用的,经市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可到外地招聘;受聘人员要求在市区落城镇户口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凡本市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职工,应聘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聘用期满后,允许回原单位工作;回原单位工作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市人事劳动部门协调安排。
  第十五条 为了鼓励外商来太原市投资并帮助本市引进先进技术,对合作项目的中介人,实行以下奖励办法:
  1、凡引荐外商在本市投资的海外人士,按引进投资额的1%-3%一次性付给佣金;国内人员(执行公务的除外),引荐外商投资,按照低于海外人士佣金的标准,适当给予奖励。佣金或奖金的发放由市外经领导组会同公证、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2、凡是先进技术的引荐者,在该企业投产达到预期技术经济效益后,按企业一个年度获利总额的1%一次性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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