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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并政发[1990]244号 1990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和省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改善太原市的投资环境,促进本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来太原市举办企业的外商投资者以及海外华侨和港、澳、台投资者,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外,可同时享受本规定的各项优惠。
  第三条 为了方便外商投资,提高办事效率,太原市人民政府授权对外经济领导组统管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事宜,在全市范围内凡属引进外资的项目,均由外经领导组审定,各有关部门据以办理手续。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太原市可享受以下优先照顾:
  1、生产所需煤、水、电、气、油等能源,优先供应;
  2、建设用“三材”和生产用原材料,列入计划优先供应;
  3、涉及铁路、公路、航空运输,优先安排;
  4、企业和个人所需的通讯设施,优先安装;
  5、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安排计划;
  6、流动资金贷款优先安排,其在银行的业务结算,优先服务;
  外商投资企业偿付以上条款的费用,价格按本市同行业国营企业对待,可以人民币结算。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太原市除享受国家减免税规定外,从开业之日起,五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和房产税;其中,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五年期满后,可视企业具体情况,经税务部门审批,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减免税照顾。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规定的内销产品,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免工商统一税。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和追加投资而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为生产出口产品而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企业工作期间,运进本人自用的、合理数量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免缴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免领进口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中,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进口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也可免缴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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