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全省检查站按下列规定统一名称:“道路检查站”字样冠以省、市(县)名及设站所在地的地名。
经批准单独设置的专项业务检查站,可同时使用专业检查站名称。
第十三条 检查站的工作实行站长负责制。除专项业务检查站外,其他检查站实行统一领导、联合检查、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
公安机关设置的检查站、有关部门设置的专项业务检查站,站长、副站长由设站部门确定;几个部门联合设置的检查站,站长、副站长由联合设站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检查站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全省检查站的工作规则由省公安厅统一制定。检查站的内部人员管理制度、经费管理制度以及各项日常管理制度,由各检查站制定。
检查站所需经费,单独设站的由设站部门解决,联合设站的,由联合设站的部门共同解决。
检查站所使用的罚没收入凭证和依法获得的罚没收入(含罚款收入和没收的财物的变价款,下同),按《
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检查站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办事,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业务范围;
(二)廉洁奉公,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利益;
(三)服从管理,不得违反检查站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文明执勤,做到着装整洁,礼貌服务,不得刁难被检查人员;
(五)上路执行检查任务时,交通警察必须佩带臂章和省公安厅统一制发的交警警号,其他部门的检查人员必须佩带公安部统一制发的《公路检查证》。
第十六条 检查站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时,被检查人员必须服从检查并予以协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检查站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撤销检查站,由省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并报省公安厅备案,同时交回检查站的有关牌、证。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人畜疫情控制等特殊、紧急事项,经法定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在有关道路上设置临时检查站,执行临时专项检查任务。完成任务后,临时检查站即行撤销。设置、撤销临时检查站,省有关主管部门应在法定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的五日内,通报省公安厅。
第十九条 省公安厅按照规定,可向发给牌、证的部门或检查站收取牌、证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