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际道路的进出口处;
省辖市道路的进出口处;
车辆流量大的道路交叉口处;
林区道路的主要进出口处;
确需设置检查站的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地点。
第七条 凡公安机关已设置检查站的地方,其他部门需要在该地履行有关检查任务的,可派人到公安机关设置的检查站内工作,不得另行设站。
公安机关没有设置检查站的地方,其他二个或二个以上部门需要在同一地点设置检查站的,必须联合设置。
在公安机关及其他部门均未设置检查站的地方,有关部门确需单独设置检查站的,可以单独设置专项业务检查站。
经批准的检查站,必须在指定地点设置,不得擅自变更设站地点;检查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执勤地段实施检查,不得随意扩大执勤范围。
第八条 对检查站内各部门工作人员的数量,根据工作量大小,按下列标准严格控制:
参加公安机关设置的检查站工作的其他部门的人员,每个部门的人数最多不超过四人;
在其他部门联合设置的检查站内,每上部门的人数最多不超过五人;
单独设置的专项业务检查站,总人数最多不超过八人;
公安机关亦应从严控制本部门的进站人数。
第九条 各部门选派到检查站的工作人员,必须是政治思想好、法制观念强、熟悉业务的本系统的在册职工。
第十条 要求设置检查站或者要求派人参加检查站工作的,由省有关主管部门向省公安厅统一申报,省公安厅须在收到省有关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之日起的二十日内作出答复,对其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予批准。
批准后的具体进站人选由申报部门自行确定,并送省公安厅备案。
第十一条 检查站经批准后,省公安厅须在批准之日起的二十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在报刊或电台、电视台上公布新设的检查站名称及其任务,接受社会监督;
(二)按批准的检查站数量,向申报部门发给《湖北省道路检查站设站许可证》、检查站站牌、停车检查标志牌;
(三)按批准进站的人数,向申报部门一次性发给检查站工作人员专用的《公路检查证》;
(四)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发给暂扣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