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5日)废止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号)
《湖北省道路检查站设置和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郭树言
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一日
湖北省道路检查站设置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统一全省道路检查站的设置,加强对道路检查站的管理,保障道路检查站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道路畅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检查站”,是指在本省境内道路上依法设置的对过往车辆及运输的货物等实施检查的工作机构。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道路检查站(以下简称检查站)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 全省检查站的设置审批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检查站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公安机关负责。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进入检查站工作的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上路履行有关检查任务的县以上行政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报经省公安厅批准,可以派人到检查站内工作或单独设置检查站。
禁止在道路上乱设站卡、滥收费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禁止非检查站人员上路检查车辆和货物。
交通征稽人员在公路上进行养路费稽查,必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征费检查证》和《公路检查证》,但在主干线公路上,每日七时至十七时之间,不得进行此项稽查。
第五条 检查站的设置,必须遵守合理布局,从严控制,便于工作,保障道路畅通的原则。
第六条 本省境内下列地点可设置检查站,但具体设站地点必须符合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