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管理机关发现受理的专利纠纷不属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按本办法规定负责管辖该专利纠纷的专利管理机关,受移送的专利管理机关认为该专利纠纷也不属自己管辖时,应报告上一级专利管理机关裁定,不得再自行移送。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专利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第七条 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请求处理专利权属纠纷和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纠纷的期限为二年,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请求处理专利申请权纠纷的期限为二年。自专利局公开或公告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请求处理第五条第四项或第五项规定的纠纷的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请求处理专利纠纷超过处理时效期间但有正当理由并有确凿证据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延长处理时效时间。
第十二条 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必须是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具体要求和事实依据;
三、符合处理的时效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受理范围,属于接受请求的专利管理机关管辖;
四、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的,应提交请求书正本一份,并按被请求人数提交请求书副本。请求书应写明以下事项:
一、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三、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四、请求人所有的或持有的专利权的证明文件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请求人有权提出请求的文件;
五、其他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地址。
第十四条 专利管理机关收到请求书后,应在七日内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向请求人发生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通知请求人在一个月内预交受理费,逾期不交受理费的,视为自动撤回请求;请求手续不完备地,应限期补正,未按期补正的亦视为自动撤回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