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民族学校的领导,在各级财政专项教育经费中单列少数民族教育补助经费。在师范院校毕业生的分配上,要优先照顾民族学校。
第二十四条 在民族学校工作的汉族教职员工,应享受少数民族生活补助费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部门应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力、好民族镇、村的卫生院、卫生室,培养少数民族医务人员,开展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城市中有条件的可开办民族医院或民族诊所。
第二十六条 重视发展民族文化、体育事业,文化部门要会同民族工作部门努力继承、发掘、整理民族文化遗产,帮助民族镇办好文化站、电影院和广播站等文化事业。各级体育部门要重视少数民族群众性体育活动,组织召开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第二十七条 少数民族应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提倡和鼓励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公民的只生育一个孩子,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应按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予以安排。
第六章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家机关保障少数民族公民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二十九条 在招工、征兵、录用国家工作人员时,有关部门不得因少数民族生活习惯不同,拒绝招收或录用少数民族公民。
第三十条 当地人民政府应为有特殊生活习惯的少数民族建立必要的饭店、食品店、肉类供应点,对清真饮食服务行业应予以保护和扶持。
第三十一条 在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单位,应设置清真食堂或清真灶。没有条件设置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发给少数民族职工清真伙食补助费。
“开斋节”,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职工放假一天。
第三十二条 各地主要宾馆、招待所应设立清真灶或清真伙食。清真食品、饮食企业的负责人,清真食品采购员及清真冷库保管员应由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