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1991]40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来,各地在发展国家服务、合作服务和其他专业组织服务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总体上看,我省农业社会化服务仍跟不上生产发展的需要。服务组织不稳定,实体少,相互配合差,产供销脱节,综合服务能力弱,生产者买难卖难和缺技术等基本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为了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把加强社会化服务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中心环节抓紧抓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有利于农户扩大生产领域,提高经营效益;有利于沟通小生产与大市场的联系;有利于把国家对农村经济发展的规划、政策落到实处;有利于合理配置生产要素,发展农村生产力,推动农业专业化、社会化的进程;有利于转变部门职能,改善党群、干群关系。因此,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为当前深化农村改革,稳定和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加速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一项重大措施来抓,坚持因此制宜、积极发展、上下配合、互相支持、由简到繁、形式多样、逐步配套的指导思想,切实抓出成效来。
  要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和生产水平,选择相应的服务项目和方式。工副业比较发达、集体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地方,要逐步建立起适应农业向专业、集约、规模经营发展的服务体系,发展生产经营的全程配套服务。一般地区要在加强产中“几统一”的同时,逐步把产前产后服务开展起来。贫困地区应从花钱少、效益好的项目起步,单项突破,逐步积累,滚动发展。
  要切实尊重农民意愿,选择与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产业和项目开展服务。不能勉强农民接受那些不愿意接受的服务。服务收费既要考虑服务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注意农民的承受能力,过高过低都不利于服务的持久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农村开展有偿服务,要坚持互利互惠,体现对农业的持持,防止以服务为名,向农民乱摊派乱收费。
  要大力发展多层次、多成份、多形式的服务组织,进一步调动国家、集体、个人兴办服务的积极性,走专群结合、依靠社会办服务的路子,逐步建立起一个以国家经济技术部门为中枢,以乡村合作服务组织为骨干,以民间自我服务组织为补充的、功能完善的农村综合服务体系。要大办服务性技术经济实体,引导基层农业服务组织依靠自身优势,走技术经济综合开发、系列服务的路子,增强为农业服务的功能,做到围绕服务办实体,办好实体促服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