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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乡镇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 企业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掌握国内外先进管理知识和先进技术,熟悉本行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及趋势,能引导企业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生产力的发展,经主管部门审核发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企业内的中层领导和各职能人员,经业务能力培训,在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知识、专业知识和实际能力等方面达到本岗位规范要求。已经取得职称的应在一九九三年内达到规定的学历要求,达不到者三年后不予评聘、验印。
  第十三条 技术工人要进行文化补习和实际能力培养,按辽宁省乡镇局《关于开展乡镇企业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定级工作的通知》(辽乡企字(1990)15号文)规定,达到岗位规范要求。逐步建立健全技术工人考核定级制度,开展高级技术工人、技师的系统培训和传统工艺技术的传授。
  第十四条 特殊工种人员,包括采矿业中的矿长、技术员、安全员、放炮员;烟花爆竹行业的技术人员和操作工人;易燃易爆行业的工人及锅炉工、压力容器焊工等,必须经过严格培训,懂得本行业本岗位的职业纪律、职业安全及有关政策、规章,达到岗位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培训工作必须有明确的考核指标和依据,并纳入各县(区)经济合同责任书和厂长(经理)的任期目标责任内。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按规定明确职责,制定岗位规范。
  第十七条 一般职工岗位培训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市、县(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技工考核委员会负责;特殊工种人员的考核、发证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岗位培训应与职工教育相结合。凡吸收或新增技术工人,应从职业中学、技工学校的对口专业毕业生中择优录用,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和持证上岗制度。新录用职工在确定岗位后,走上岗位前应按照岗位规范进行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
  新建企业的技术员和各岗位职工须在企业投产前培训。
  第十九条 岗位培训应与技术职称评定和聘任相结合。凡未按要求参加岗位培训,未取得岗位合格证书者,不能评聘、验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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