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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乡镇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办法(试行)

抚顺市乡镇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办法(试行)
(抚政发[1991]20号 1991年1月1日)

  第一条 为提高乡镇企业职工的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建立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有专业技术知识和业务管理能力的职工队伍,保证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企业职工是指在乡镇企业工作和劳动的人员。全市一切乡镇企业(含乡镇办、村办、联办、户办企业)都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教育是指按照岗位职务的需要,使乡镇企业职工具备和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而进行的有目的、有组织的定向培训。
  第四条 职工教育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文化基础知识教育,技术理论和管理理论知识教育,实际操作和技能教育。
  第五条 市、县(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企业的教育培训和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县(区)应配备相应的教育培训管理人员并指定相应职能机构,企业应确定部门、人员专管或兼管。产值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企业,要设职能科室,建立职工培训夜校。
  第六条 各县(区)、乡(镇)工业办的工作人员和企业的在岗位人员应全部列入培训范围,按照不同层次、不同职能和不同工种的岗位规范要求,分级确定培训目标和培训方式,制定实施计划和具体措施。
  第七条 岗位培训应从生产实际出发,按职施教,使培训对象学以致用,熟练掌握其所在岗位应知、应会的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 乡镇企业的各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岗位培训、考核使用、审批发证制度和岗位培训管理档案,各项制度要互相衔接配套,做到教有所依、学有所循、考有所规、管有所据。
  第九条 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对在岗的职工,要按照岗位规范进行资格认定,取得合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职工转换岗位时,要按照新岗位规范进行培训,达到合格并领取证书后方可换岗。重要岗位的人员,取得岗位合格证后,还必须定期进行复核,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在岗和任职。
  第十条 各乡镇工业办工作人员、乡镇企业厂长(经理)必须经过岗位培训,达到中等文化水平,经考核具有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有组织领导、经营管理能力,自觉维护集体和国家利益,有勇于为四化建设献身的精神,才能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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