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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关于发放退休职工粮油统销价格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关于发放退休职工
粮油统销价格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筹办发字[1991]15号 1991年4月22日)


各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统筹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财政局、劳动局、人事局《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后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京财预(1991)388号)精神,保证已参加退休基金统筹企业的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统称退休职工)粮油统销价格补偿的及时足额发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凡已参加我市退休基金统筹的企业,自今年5月1日起,每月发给退休职工的粮油统销价格补偿,从退休统筹基金中列支。各单位自6月份报送5月份统筹月报表起,应将支付的粮油统销价格补偿数额填入当月统筹月报表(国营和区、县,局、总公司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月报表第21栏填列;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粮油统销价格补偿数额,街道办事处和区、县统筹办应分别在《支付月报表》第16栏、《缴拨月报表》第24栏中填报),并注明“粮油价格补偿”。
  2.鉴于我市退休统筹基金采用当月实际发生次月结算的办法进行收缴和拨付,各单位应积极筹措资金,确保退休职工每月按时领到粮油统销价格补偿。个别停产、半停产企业5月份发放此项补偿确有困难的,可采用向市统筹办预借补偿备用金的办法解决。各区、县统筹办和局、总公司统筹机构应于4月28日前,将此类企业有关情况上报市统筹办。对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较多的街道(镇),5月份发放退休职工粮油统销价格补偿资金不足的,所在区、县统筹办应提前增拨相应数额的周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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