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新产品开发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十条 建立合肥市技术开发基金,主要用于扶持重点新产品开发。其基金主要来源:
  (一)省、市财政拨款;
  (二)市级新产品减免税款提取10%;
  (三)其他渠道。
  第十一条 开发新产品所需资金从下列渠道解决:
  (一)企业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应安排15%以上用于开发新产品;
  (二)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按销售收入1%提取技术开发费;
  (三)新产品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的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开发;
  (四)为开发研制新产品所必需的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制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的购置费,可以摊入生产成本;
  (五)市技术开发基金以及银行发放的技术开发贷款和科技开发贷款。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一)、(二)项属国营企业由市财政局监督执行,属集体企业由市税务局监督执行。对应提取的技术开发资金而不提取或提取不足的,市财政局或税务局须按规定的比例提取或补足,充入市技术开发基金。
  第十三条 新产品试制结束后须进行样机(样品)鉴定。样机(样品)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
  (一)达到试制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并有检测验证报告;
  (二)产品研制任务书(或合同书)、产品图纸、技术标准、研制报告等技术文件齐备;
  (三)产品使用功能试验报告或用户试用意见。
  第十四条 工业试生产结束正式投产前,须进行投产鉴定。投产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艺合理稳定,具备正式投产所必须的工艺、工艺操作规范以及工装、设备、检测及质量控制手段;
  (二)通过标准化审查,产品质量合格稳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技术经济指标先进合理,试销用户反映良好;
  (四)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新产品鉴定由下达该项目计划的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企业自行开发的新产品,可申请有关部门主持鉴定。
  第十六条 新产品鉴定可采取下列形式:
  (一)鉴定会。由主持鉴定单位邀请专家及主要用户,对被鉴定产品进行审查、评议,作出结论;
  (二)书面审议。由主持鉴定单位组织专家以书面形式对被鉴定产品给予评议,主持鉴定单位作出结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