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新产品开发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贯彻《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31日)宣布失效

合肥市新产品开发管理暂行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1991年4月23日)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企、事业单位开发新产品,加速产品结构调整,促进本市经济发展,根据《安徽省企业开发新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新产品是指:
  (一)运用新技术原理或新设计构思,首次开发并投产的产品;
  (二)在结构、材质、技术特征某一方面或几方面比原产品有显著改进,性能、技术经济指标明显提高或使用功能有所扩大的产品。
  第四条 新产品分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在本市第一次试制,经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为市级新产品。省级、国家级新产品按省、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第五条 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市新产品的开发计划、鉴定和奖励。
  第六条 市级新产品的发展规划、年度开发计划和重大新产品的科研计划分别由市经委和市科委编制。各县(区)、各工业主管部门亦应制定本县(区)、本行业的新产品开发计划。
  第七条 制定新产品开发计划,须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可供资源和技术状况,特别是市场前景的预测,以发挥其优势,突出其重点。
  第八条 各县(区)、各工业主管部门和各企业必须加强新产品研制过程的质量管理,尤其要抓好新产品鉴定的质量评审和新产品批试的工艺管理,进行严格的工艺验证,确保新产品批量和稳定地投产。
  第九条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机构,大中型企业必须建立独立的技术开发机构,实行厂长领导下的总工程师负责制从事技术开发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占工程技术人员总数的40%以上。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