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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外贸企业直属独立核算单位利润分配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废止和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外贸企业直属独立核
算单位利润分配问题的通知
(1990年8月19日 京财贸[1990]1569号)


  为了适应我市外贸业务发展的需要,使外贸企业直属独立核算单位的利润分配趋于合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直属独立核算单位利润留成比例由所属外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后报市财政局审批。直属独立核算单位应严格按审批后的留成比例执行。
  二、外贸企业直属独立核算单位的利润留成,其中50%用于生产发展;30%用于职工福利;20%用于企业后备(未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用于职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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