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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0年61号 1990年10月16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国务院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1990]12号)下发后,我市郊区各区、县及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对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这一工作的开展还不平衡,个别地区对贯彻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还不够得力。为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是保护农村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努力改善政府和农民的关系,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北京市农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黄超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农林办公室主任白有光、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赵树枫任副组长(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不另增编制)。各区、县也要建立相应机构。
  二、各级农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规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的,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今后,各部门凡要乡、村兴办事业,需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和农民个人出钱、出物、出工的,必须经农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对有关增加农民负担的文件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市政府各委、办、局要在11月底以前,对过去下发的有关增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和农民负担的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农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市农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汇总后,报市政府审定。各区、县农村负担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也要抓好本地区下发文件的清理整顿工作,并提出整顿意见,于11月底前报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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