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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非领导职务升降等两个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政策、制度、规定,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具有独立工作能力,能较好地起草文稿,较好地完成领导交给的工

作任务。
  晋升主任科员,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任副主任科员满两年以上。能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规

定,提出本职业务工作的贯彻执行意见。能独立承担调查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总结工作经验的任务,熟练地

起草文稿,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起骨干作用。
  第七条 德才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人员晋升职务,可适当放宽任职年限。
  第八条 晋升职务应逐级进行。个别德才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方可越一级晋升。
  第九条 晋升正、副主任科员职务必须在规定的职数比例限额内进行。
  第十条 晋升职务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由主管机关按规定的职数比例限额,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职位空缺和任职条

件。
  (二)在单位领导提名,群众推荐的基础上产生晋升预选对象,其中拟晋升副主任科员以上职务的,还要在

适当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预选对象的产生必须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预选对象人数可略多于实际晋升人数。
  (三)主管机关对晋升预选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和全面考核,择优确定晋升人员。
  (四)确定晋升的人员,由单位填写《干部任职审批表》一式两份,经主管机关审批后分别存入个人档案和

文书档案,并行文通知。

第三章 降职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降低职务:
  (一)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第二年仍无改进表现,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
  (二)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需要改任较低职务的。其中属于违法违纪需给予降职处分的,按奖惩

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因机构撤销、合并、精简等原因,需要降低职务安排的。
  第十二条 降低职务一般每次只降低一级。
  第十三条 降低职务的基本程序是:
  (一)所在单位根据降职条件,确定拟降职人员名单,提出降职安排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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