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非领导职务升降等两个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0年10月19日 闽政[1990]47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事局制定的《福建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福建省国家行政机关
非领导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现予转发,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请报告省人事局
。
福建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和思想、作风表现作出客观评价,为工作人员
的使用、奖惩、培训提供依据;激励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努力工作,奋发进取,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政府机关
的廉洁、高效,按照考核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应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注重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考核过程要做到于法周严
,于事简便。
第三条 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应与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的考核相结合;
对各级领导的考核应按省委和省、部政府的统一要求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考核内容要突出政治表现和为政清廉,同时依据岗位职责的要求和年度工作目标,以工作实绩为
重点,进行德、能、勤、绩全面考核。
第五条 德、能、勤、绩的主要内容是:
德 主要指政治表现、思想品质、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工作作风、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
能 主要指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技术和管理水平、知识水平、综合分析能力和表达能力。
勤 主要指出勤情况、工作态度、事业心和责任感。
绩 主要指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的实绩,即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成果和效率。
第三章 考核方法与年度考核程序
第六条 考核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