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关于参照
直管公房租金的提租幅度调整私人出租住房租金的通知
(京房改办字[1991]第49号 1991年1月1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区、县房改办:
《北京市房改扩大试点实施方案》中规定:执行市房管局“57”私房租金标准的私人出租住房,参照所在区县直管公房租金的提租幅度调整租金,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标准0.76元。承租人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的原私房租金补贴不变,新增租金由承租人负担。
根据以上精神,现将本市私人出租住房具体调整租金办法通知如下,请各区县进行房改试点时依照执行。
第一步自1992年1月1日起,在原租金基础上提高30%,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约增加0.10元。第二步自1993年1月1日起,在原租金基础上提高60%,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约增加0.20元。第三步自1994年1月1日起,在原租金基础上提高90%,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约增加0.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