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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失效]

  违反《食品卫生法》八条规定的,按其加入药物的食品销售总额的10%至15%处以罚款;
  违反《食品卫生法》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任何一条规定的,按其生产经营的产品销售总额的5%至7%处以罚款;
  违反《食品卫生法》六条或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二百至五百元的罚款;
  违反《食品卫生法》三十四条第二款或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以五十至一百元的罚款;
  违反《食品卫生法》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按每个无健康证者每月二十元计算罚款,直到改正为止;违反该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立即将不适合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辞退或调换,并按每个患病者每月五十元计算罚款,直到更换时为止,上述款项均由单位支付。属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由业主承担;
  对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的,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尚无致人死亡或残疾的,罚款五百至二千元;致人死亡或残疾且丧失劳动能力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同时处以罚款五千至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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