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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
市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财农[1990]2519号 1990年12月19日)


各区县工商局、财政局: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见京财综字(1989)1049号)和北京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购买统一收费票据的补充通知》(京财综(1989)2038号)的要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纳入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系列,现对工商局和财政局《关于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的通知》(京工商行财发字(1989)1号)作补充规定,并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全市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套印北京市财政局统一收费票据专用章,无专用章的工商行政管理票据同时废止(违反市场管理处理单、罚没款收据除外)。废止的专用票据必须报市工商局行财处,派人监销。
  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由市财政局监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印刷和管理,并对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三、各街道、乡主办的集贸市场使用的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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