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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办法

昆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办法
(昆政发[1991]65号 1991年2月5日)

  第一条 为了改善和加强我市市政设施养护和管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正常维护和运转搞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减少污水排放量控制和减少滇池水系污染,根据 《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通知》以及《滇池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盘龙五华西山 官渡区内直接或间接使用市政排水设施向市政排水管网滇池水系河道沟渠湖塘排放废水污水单位(包括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有收益事业单位和大中专院校)除应按环保法规由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外还应按本办法规定向城建主管部门缴纳市政设施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排水费)
  第三条 由财政全额拨款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部队中小学(不包括其经营性质企业和校办工厂)幼儿园托儿所以及敬老院等社会福利单位和城市居民(不包括应缴费单位集中居住宿舍)郊区农民经财政核定并予以补贴亏损企业暂免交排水费
  第四条 排放废水污水必须符合建设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T18--86)及《昆明市下水排放标准》(详见附表)凡超标排放废水污水由城建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对排放单位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达标管理部门有权采取措施制止其排放废水和污水或会同供水管水部门对其停止供水因超标排放废水污水致使下水管网堵塞腐蚀根据受损情况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赔偿
  排放废水污水水质由环保部门或环保部门委托市政排水设施主管部门负责监测
  第五条 凡排放废水污水每吨按0.08元征收排水费建筑工程施工排水按每建筑平方米 0.12 元一次性征收排水费
  第六条 废水污水排放量按总用水量(包括自来水自采水河水和湖水)百分之八十计算以水为其产品主要生产原料单位扣除其产品产量后再按百分之八十计算污水排放量
  第七条 各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用水量否则除补交少报部分排水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处以应交排水费1至3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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