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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帐簿贴花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账簿贴花问题的通知
(沪税地[1991]51号)
根据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账簿,应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但对经费来源是以规费收入(指以政府部门名义征收的规费,例养费等)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因规费收入不属于经营收入,其账簿可不作为营业账簿,暂不贴花,如有记载其他零星经营收入的,可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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