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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五)对违反文化市场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八条 按下列规定对文化市场实行审批和管理:
  (一)省级管理部门的职责:
  1、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的宏观指导、协调服务及地(州、市)文化市场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
  2、省级以上单位举办的文化经营活动的审批;
  3、须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文化经营活动或开办的文化经营项目的审批;
  4、中国人民解放军贵州省军区开办的文化经营项目的审批;
  5、以贵州省名义在省内外举办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审批;
  6、外地来黔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单位举办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审批。
  (二)地(州、市)级管理部门的职责:
  1、地(州、市)级单位举办文化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并负责所属各县文化市场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
  2、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在地同级单位开办的文化经营项目的审批管理;
  3、以本地(州、市)的名义在辖区内外举办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
  4、外地来本辖区的地(州、市)级单位举办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
  (三)县(市、特区、区,以下同)级管理部门的职责:
  1、负责县级单位文化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本文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以本县名义在辖区内外举办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
  3、外地来本辖区的县级单位举办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
  4、负责县以下单位及个体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地、州、市、县、特区(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文化市场稽查队,负责对属地文化市场进行稽查、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公开办事程序和有关规定,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标志,出示证件。
  第四十一条 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向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和个人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用于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具体收费办法由省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同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联合制定下发。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繁荣我省文化市场、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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