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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粮食局等关于国家建设征用耕地实行粮油差价一次性补偿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粮食局、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国家建设征用
耕地实行粮油差价一次性补偿的通知
(沪土发[1991]44号 沪财企二[1991]11号)


各县(区)财政局、粮食局、物价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农业局、土地管理局:
  根据一九九0年十一月十二日,市府专题会议关于“根据近几年本市征地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对国家建设征用耕地实行粮油差价补偿是必要的。同意将市土地局报告意见作为内部标准掌握,待本市制订了基本建设前期费用的统一规定后,再按统一规定的要求办理”的决定,现对国家建设征用耕地实行粮油差价一次性补偿的有关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被国家建设征用耕地的县(区),其粮油定购任务和统销指标不作变动,由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征用耕地面积,作一次性粮油差价补偿。
  二、征用耕地每亩粮油差价的补偿标准是:蔬菜地(指市属常年菜地)每亩2500元,征用其它耕地(包括市属农场的耕地)每亩1800元。
  三、粮油差价补偿费,市批的征地由市土地局统一征收;县(区)批的征地由县(区)土地局征收,建设单位在征地时将补偿费一次缴入指定专户。
  四、粮油差价的使用和处理。市、县(区)土地局将粮棉地区的粮油差价定期拨付给有关县(区)财政专项储蓄。各县(区)在保证完成国家粮油购销任务的前提下,对粮油差价补偿款使用,由县(区)政府平衡掌握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市属农场按自管口粮比例留市农场局专款专用,其余部分和市属菜地的粮油差价,由市土地局定期解缴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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