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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7修正)

  发行部门承接外省市图书报刊的委托代发业务,须经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党和国家领导著作、重要文献、统一学习的政治理论书籍,中小学课本和大中专教材及与教材配套发行的教学参考书,由国营新华书店经营,其它经营单位未经批准不得经营。
  第十二条 挂历、年历画、年画、门联、春联、中堂画只能由新华书店和有关出版社(限于本版的)批发。
  第十三条 内部发行和其他限制发行的图书报刊,由新华书店、外文书店、邮电局(邮发报刊)或出版单位根据各自的营业范围发行,其它图书报刊经营者不得发行。内部发行的书刊,不得公开陈列、公开宣传和刊登广告。
  第十四条 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出版的图书报刊,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规定的部门批准的发行单位经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销非法入境的图书报刊。
  第十五条 非出版单位因教学、科研或业务需要编印的内部图书报刊或资料(含中小学复习资料、考试题、试卷分析等)以及其它非正式出版物,不准在社会上公开出售。
  第十六条 举行图书报刊展览、展销、订货活动,由主办单位提出包括时间、地点、品种和参加单位及人员的申请,按下列要求申请审批:
  (一)地(市)、县范围内的,须经所在地同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二)本省跨地(市)和有外省单位和人员参加的,须经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
  (三)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出版的图书报刊参展的,须向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前款和本规定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的图书报刊经营者,需依法办理其它审批手续的,应当同时办理。
  第十七条 图书报刊经营者必须在固定场所或指定地点营业,并出示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亮证营业。
  第十八条 除国营新华书店、外文书店和邮电局(邮发报刊)按统一征订目录进货的图书报刊外,其他图书报刊经营者直接从外省购进并在我省销售的图书报刊,必须向所在地县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呈送样本接受审查,经核准后方能在本地区发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图书报刊样本后五日内给予答复,所送样本除确需留下继续审查外,其他应及时退还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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